民法典知识问答46:输血感染向谁索赔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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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摘要】问: 刘某因髋关节病变住院治疗,由A医院为她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,手术过程中使用由B血站提供、由C血液中心检验的血液进行输血。出院后,刘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检确诊为丙肝患者。
问:刘某因髋关节病变住院治疗,由A医院为她进行髋关节置换手术,手术过程中使用由B血站提供、由C血液中心检验的血液进行输血。出院后,刘某在一次体检中被检确诊为丙肝患者。因该病以输血为主要传播途径,且刘某只接受过这一次输血,刘某认为自己患丙肝是由于在A医院输入的血液不合格。刘某可如何主张赔偿?
答:刘某在证明自己是因为输入了血液而感染丙型肝炎,或者请求法院进行司法鉴定证明输入的血液不合格后,既可以向提供机构B血站、检验机构C血液中心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A医院请求赔偿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规定,因药品、消毒产品、医疗器械的缺陷,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,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。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,医疗机构赔偿后,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、生产者、血液提供机构追偿。
文章来源:《中国输血杂志》 网址: http://www.zgsxzzzz.cn/zonghexinwen/2021/0509/639.html